主旨:檢送本局預告「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周邊人行
道,自104年8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」公告(如附
件)1份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
第13款規定辦理。
二、為保障校園師生及民眾健康權益,建構戶外無菸環境,本
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,預定公告臺
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周邊人行道,自104年8月1日
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
,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,處新臺幣2,000元以
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(網
址:http://www.health.gov.tw)衛生局公告網頁。
三、貴機關學校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,請於本公
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14日內(預定104年6月25日刊登)
,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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